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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称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规则》)将于2021年1月1日对第四批船舶生效。
《管理规则》涉及范围包括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五类船舶,即:沿海载客定额50人以下跨省航行的客船(客渡船除外)及沿海省内航行的客船(客渡船除外);沿海150总吨以下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;沿海500总吨及以上港内作业的油船及沿海500总吨以下油船;沿海500总吨及以上省内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;内河3000总吨及以上散货船和其他货船。
此五类船舶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“符合证明”(DOC)或“临时符合证明”副本,以及“安全管理证书”(SMC)或“临时安全管理证书”。
公告要求,各海事管理机构、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管理职责,做好《管理规则》拓宽实施范围的宣贯工作,督促航运公司抓紧建立安全管理体系,并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相关船舶和公司持证情况进行严格检查。